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二
九、一九九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幫助 常業 洗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 伍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所得財物現金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幫助常業洗錢,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参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所得財物現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丙○○基於幫助他人常業詐欺及幫助他人掩飾常業詐欺所得贓款(常業洗錢)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間(起訴書誤載為九十年七月間)起,在自由時報廣告版頁內,刊登內容為「高價收門號、郵、銀簿0000000000」之廣告,藉以使不特定人與其聯絡出售存褶及購買存褶事宜,俟有 林子翔 、陳秀珠、 彭治賢葉心湧張忠瑞許銘澤范凱淋李華興郭秋助 、遇 梅詩 、王崇育、 黃萬玉方永鴻魏志翰施志 杰、杜 慶姿丁慧 屏、 李玉埜楊世輝王政順曾素鈴 等不特定人依該廣告以電話聯絡出售存褶事宜,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謝先生」等代號之三名成年男子依該廣告以電話聯絡購買存褶事宜後,丙○○即先與出售存褶者約定收購存褶之時間、地點、金額等事項,進而赴彼等所約定之臺北、桃園等地區特定地點,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銀行存褶)或三千元(郵局存褶)之價格,向出售存褶者收購存褶(含提款卡、密碼、印章、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相關物件),再持赴臺北縣新莊市○○○路○○號一樓之「超峰速件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五股營業所及同市○○路○段○○號之「全利高速巴士站」等快遞站,依「陳先生」、「謝先生」之指示,將其所收購之存褶(含提款卡、密碼、印章、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相關物件)託運至新竹、雲林、嘉義、臺南、高雄等地之快遞站,再由「陳先生」、「謝先生」等人赴該等快遞站收取寄達之存褶(含提款卡、密碼、印章、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相關物件),藉以充作彼等轉向他人常業詐欺及掩飾常業詐欺所得贓款之工具,同時並以匯款方式,將購買該等存褶之價金(郵局存褶每本一萬元,銀行存褶每本五千元)匯入丙○○所收購持有之曾素鈴存褶(開戶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戶名:曾素鈴、帳號:000000000000號)及 杜慶姿 存褶(開戶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杜慶姿、帳號: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充作交易代價,其間,丙○○復自同年十月間起,以月薪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僱用亦具有幫助他人常業詐欺及幫助他人掩飾常業詐欺所得贓款(常業洗錢)犯意之乙○○,負責依其指示至約定地點向不特定出售存褶者收購存褶(含提款卡、密碼、印章、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相關物件),再持赴上開營業所及巴士站辦理託運事宜,乙○○所需資金則由丙○○以匯款方式匯入乙○○之郵局儲金帳戶(立帳郵局:蘆洲郵局、戶名:乙○○、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再由乙○○自行提領支用,總計曾、胡二人前後藉此方法收購及轉售存褶之交易金額約達一百萬元(含收購金額及轉售金額)。嗣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八分十六秒,「陳先生」、「謝先生」等人將內容為「最後通告:捷堡電腦科技公司慶祝周年慶,特舉辦行動電話抽獎活動,恭喜你中福特轎車一部,密碼K六八二一,請速洽本公司電腦部!不作書面通知!」之行動電話簡訊,傳送至不知情之甲○○所持有行動電話內,經甲○○閱讀該簡訊並以電話回撥聯絡後,「謝先生」即向甲○○佯稱可於翌日赴高雄領獎,惟領獎前須以操作銀行自動提款機之方式提出財力證明等語,致甲○○陷於錯誤,旋於同日下午三時五十八分許,至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之陽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依「謝先生」指示利用該分行之可跨行轉帳自動提款機,將九萬七千一百八十一元轉帳至「謝先生」先前向丙○○購得之楊世輝存褶帳戶(中華商業銀行第八0四─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內,「陳先生」、「謝先生」等人隨即以提款卡提款方式,提領其中九萬七千元得手,迨甲○○發覺受騙而向警方報案後,經警循線查明楊世輝係將其存褶出售予丙○○及乙○○二人,即佈線於同年月二十日五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中壢火車站前)逮捕乙○○,並扣得乙○○所有供其收購暨轉售存褶所用之上開郵局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記事本二本、李玉埜國民身分證影本二份、 施志杰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方永鴻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楊世輝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杜慶姿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李華興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遇梅詩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范凱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王育崇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郭秋且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黃萬珏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以上國民身分證影本均夾放於上開記事本內供乙○○紀錄之用)、記事紙頁四紙、板信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一紙、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一紙,復扣得「超峰速件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五股營業所之統一發票四紙、同營業所送貨單八紙、「全利高速巴士站」送貨單三紙,同時警方亦扣得乙○○所持有由丙○○購得而預備轉售之⑴方永鴻存褶三本暨提款卡三枚(①開戶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戶名:方永鴻、帳號:00000000000號,②開戶銀行:中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戶名:方永鴻、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③開戶銀行:新竹國際商業行北中壢分行、戶名:方永鴻、帳號:00000000000號)及方永鴻印章一個、方永鴻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取款密碼設定及更改之操作說明一紙,⑵魏志翰郵局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立帳郵局:中和郵局、戶名: 魏志瀚 、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及魏志瀚印章一個、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一紙,⑶施志杰存褶四本暨提款卡四枚(①開戶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施志杰、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②開戶銀行: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施志杰、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③開戶銀行:新竹國際商業行中山分行、戶名:施志杰、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④立帳郵局:桃園慈文郵局、戶名:施志杰、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及施志杰印章二個、施志杰國民身分證影本二份、電話語音銀行隨身卡一紙,⑷杜慶姿存褶二本(①開戶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杜慶姿、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②開戶銀行: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杜慶姿、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暨提款卡一枚(上開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者)及杜慶姿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一紙,⑸ 丁慧屏 存褶一本(開戶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戶名:丁慧屏、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⑹李玉埜郵局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立帳郵局:中和郵局、戶名:李玉埜、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及李玉埜印章一個,⑺楊世輝存褶三本暨提款卡三枚(①開戶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楊世輝、帳號:00000000000號,②開戶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戶名:楊世輝、帳號:000000000000號,③開戶銀行:萬泰商業行桃園分行、戶名:楊世輝、帳號:000000000000號)及楊世輝印章一個、楊世輝國民身分證影本二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密碼通知書一份、萬泰商業銀行電話/網路銀行登錄單一紙、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二紙、提款密碼一紙(該密碼係上開楊世輝之世華商業銀行存褶帳戶者,另楊世輝之萬泰商業銀行存褶帳戶之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其後,再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上開「超峰速件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五股營業所逮捕丙○○,並扣得其所購得供預備轉售之王政順郵局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立帳郵局:新莊丹鳳郵局、戶名:王政順、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王政順印章一個、王政順國民身分證影本一紙及其先前辦理託運存褶等物件手續後所取得之送貨單一紙,進而帶同警方赴其位於同縣板橋市○○路○○號十四樓之一之住處內,查扣其所購得供其轉售存褶收取價金所用之上開曾素鈴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及曾素鈴印章一個、杜慶姿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與乙○○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訴內容相符,並與證人楊世輝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物品可資佐證,堪信被告二人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次一般存摺係個人金融理財之工具,被告二人竟持續向不定特定人買入存摺、提款卡暨相關物件,進而長期大量銷售予年籍不詳之特定人士,彼等對於買入該等存褶、提款卡暨相關物件之人,將利用該等數量龐大之存褶、提款卡暨相關物件,充作轉向他人常業詐欺及掩飾常業詐欺所得贓款之工具,顯有認知與預見,且亦不違反彼等本意,從而,自堪認被告二人確有幫助「謝先生」等人常業詐欺及幫助「謝先生」等人掩飾常業詐欺所得贓款(常業洗錢)之情事,殆無疑問。公訴人雖認被告二人係與「謝先生」等人共同實施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行為云云,惟被告二人堅陳並未參與「謝先生」等人之詐欺活動等語,告訴人甲○○亦未能就此部分為明確之指訴,則被告二人是否確有與「謝先生」等人共同實施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行為,已非無疑,且嗣經本院依職權逐一向上開扣案存褶帳戶所屬銀行函查其交易明細情形,並未發現被告二人於查獲時所持有之該等存褶帳戶內有何等資金進出之情形,亦有郵政儲金匯業局函文一份、新竹國際商業行總行函文三份、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文二份、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函文一份、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文一份、中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函文一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文一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文一份、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函文一份、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文一份、萬泰商業銀行函文一份、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函文一份在卷足憑,是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憑證明被告二人有分擔參與「謝先生」等人不法活動之情事,實無從遽認彼等有共同實施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之行為,公訴人就此部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及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幫助常業洗錢罪。被告二人雖係先後多次收購暨轉售存褶等相關物件予「謝先生」等人,惟其所實施者,既係幫助「謝先生」等人涉犯具有「包括一罪」性質之常業詐欺及常業洗錢罪,而屬從犯,則依其從屬性觀之,彼等先後多次收購暨轉售存褶等相關物件所為,亦應入於「包括一行為」之範疇,在刑法評價上僅構成一個犯罪行為,尚難認其間有何等連續犯或接續犯之情形,從而,被告二人分別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上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常業洗錢罪處斷(被告二人所犯之幫助常業洗錢罪,雖如後述應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四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該等減輕並非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減輕處罰,而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性質上係屬「總則減輕」,故於比較刑之輕重時,仍應以其原有之法定刑度為比較基準─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三二五四號刑事判例、同院七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九0二號刑事判決、同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六0二號刑事判決、同院六十六年度第七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另本院衡諸被告二人所涉幫助常業詐欺及幫助常業洗錢之情節,認與正犯情節尚屬有間,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二人犯上開幫助常業洗錢罪後,均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爰均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四項後段規定遞減輕其刑(幫助常業洗錢部分)。爰審酌被告二人為貪圖私利,竟恣意收購他人存褶轉售予不法詐欺集團牟利,非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不法詐欺集團得以順利掩飾其常業詐欺所得財物,此外,復參酌彼等素行狀況、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未查被告二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二份在卷足憑,彼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暨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彼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用啟自新。
三、扣案之上開乙○○郵局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記事本二本暨內夾之李玉埜國民身分證影本二份、施志杰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方永鴻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楊世輝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杜慶姿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李華興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遇梅詩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范凱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王育崇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郭秋且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黃萬珏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贓證物品清單漏載上述記事本內夾之各該國民身分證影本),以及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記事紙頁四紙、板信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一紙、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一紙(其記事紙頁、板信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均已附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警刑字第八九一一號刑事案卷內),均係被告乙○○所有供其犯上開幫助常業詐欺及幫助常業洗錢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上開方永鴻存褶三本暨提款卡三枚、方永鴻印章一個、方永鴻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贓證物品清單漏載)、取款密碼設定及更改之操作說明一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魏志翰郵局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魏志瀚印章一個、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一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施志杰存褶四本暨提款卡四枚、施志杰印章二個、施志杰國民身分證影本二份(贓證物品清單漏載)、電話語音銀行隨身卡一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杜慶姿存褶二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及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暨提款卡一枚、杜慶姿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贓證物品清單漏載)、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丁慧屏存褶一本、李玉埜郵局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李玉埜印章一個、楊世輝存褶三本暨提款卡三枚、楊世輝印章一個、楊世輝國民身分證影本二份(贓證物品清單漏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密碼通知書一份(贓證物品清單漏載)、萬泰商業銀行電話/網路銀行登錄單一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二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提款密碼一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王政順郵局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王政順印章一個、王政順國民身分證影本一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均係被告丙○○購得所有供其犯上開幫助常業詐欺及幫助常業洗錢罪所預備之物,業據其與被告乙○○一致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曾素鈴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曾素鈴印章一個、杜慶姿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者),均係被告丙○○所有供其犯上開幫助常業詐欺及幫助常業洗錢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警方逮捕被告乙○○時所查扣如事實欄所載之「超峰速件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五股營業所之統一發票四紙、同營業所送貨單八紙、「全利高速巴士站」送貨單三紙,以及警方逮捕被告丙○○時所查扣如事實欄所示之送貨單一紙,均僅係彼等辦理託運存褶等物件手續完成後始取得之文件,尚難認該等文件係供彼等犯罪所用、預備或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被告乙○○所有之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五股分行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金融卡密碼通知書一份及連線郵局託收票據收據一紙,被告乙○○並未供述曾利用該等物件實施上開幫助常業詐欺及幫助常業洗錢犯行,經本院函詢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查證結果,亦發現該帳戶自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之後,即無任何交易紀錄,有該行函文暨交易明細表一份在卷可查,是尚難認該等物件與本案具有何等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警方逮捕被告乙○○時所查扣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業務保證金收據三紙、同公司電信費單據六紙、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暨網際網路服務申請書一紙(均已附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警刑字第八九一一號刑事案卷內),均無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該等文件與本案具有何等關連性,爰亦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乙○○受僱被告於丙○○實施上開收購暨轉售存褶等物件之幫助常業洗錢犯行,其實際所得之報酬為現金二萬五千元,業據其供明在卷,核與被告丙○○供述之情節相符,自堪認該等報酬係被告乙○○因犯本案違反洗錢防制法罪所得財物(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爰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二八四號判決參照);又被告丙○○實施上開轉售存褶等物件之幫助常業洗錢犯行,其實際取得之價金,雖因其未能精確記憶其轉售之金額及次數,而無法具體計算當時收取之價金總額,惟依其供述情節中,關於計算該等價金數額之基礎部分觀之(郵局存褶以三千元收購、一萬元售出,銀行存褶以一千元收購、五千元售出,總計營業額約一百萬元,獲利約三十萬元─以上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九0九號偵查卷第七頁),被告丙○○先後出售存褶等物件所得之價金數額,至少為柒拾陸萬伍仟元(將被告丙○○業已出售之銀行存褶數目預設為一本,郵局存褶數目預設為X本,則〈一千元×一本〉+〈三千元×X本〉+〈五千元×一本〉+〈一萬元×X本〉=一百萬元,經換算結果,X為七十六本(四捨五入),依此基準計算結果,被告丙○○出售存褶等物件所得之價金數額為〈五千元×一本〉+〈一萬元×七十六本〉=七十六萬五千元,再依上述計算方法及過程,將被告丙○○業已出售之銀行存褶數目預設為二本以上,其最終計算結果均大於七十六萬五千元),本院因認被告丙○○犯犯本案
違反洗錢防制法罪之所得財物為現金七十六萬五千元,爰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九條二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九條: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沒收物品│├──┼────────────────────────────────┤│1│扣案之乙○○所有郵局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立帳郵局:蘆洲郵局、戶│││名:乙○○、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2│扣案之乙○○所有記事本二本暨內夾之李玉埜國民身分證影本二份、施志│││杰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方永鴻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楊世輝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杜慶姿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李華興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遇│││梅詩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范凱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王育崇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郭秋且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黃萬珏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贓證物品清單漏載上述記事本內夾之各該國民身分證影本)。│├──┼────────────────────────────────┤│3│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乙○○所有之記事紙頁四紙、板信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一紙、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一紙(均附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警刑字第八九一一號刑事案卷內)│├──┼────────────────────────────────┤│4│扣案之方永鴻存褶三本暨提款卡三枚(①開戶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戶名:方永鴻、帳號:00000000000號,②開戶銀行:中│││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戶名:方永鴻、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③開戶銀行:新竹國際商業行北中壢分行、戶名:方永鴻、帳號│││:00000000000號)及方永鴻印章一個、方永鴻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取款密碼設定及更改之操作說明一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上述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操作說明)。│├──┼────────────────────────────────┤│5│扣案之魏志翰郵局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立帳郵局:中和郵局、戶名:│││魏志瀚、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及魏志瀚印章一個、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一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上述交易明細表)。│├──┼────────────────────────────────┤│6│扣案之施志杰存褶四本暨提款卡四枚(①開戶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施志杰、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②開戶銀行: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施志│││杰、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③開戶銀行:新竹國際商業行中山分行、戶名:施志杰、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④立帳郵局:桃園慈文郵局、戶名:施志杰、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及施志│││杰印章二個、施志杰國民身分證影本二份、電話語音銀行隨身卡一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上述國民身分證影本、隨身卡)。│├──┼────────────────────────────────┤│7│扣案之杜慶姿存褶二本(①開戶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杜│││慶姿、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②開戶銀行: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杜慶姿、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暨提│││款卡一枚(上開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者)及杜慶姿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一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上述國民身分證影│││本、交易明細表)。│├──┼────────────────────────────────┤│8│扣案之丁慧屏存褶一本(開戶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戶名:丁慧│││屏、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9│扣案之李玉埜郵局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立帳郵局:中和郵局、戶名:│││李玉埜、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及李玉埜印章一個。│├──┼────────────────────────────────┤│0│扣案之楊世輝存褶三本暨提款卡三枚(①開戶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1│園分行、戶名:楊世輝、帳號:00000000000號,②開戶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戶名:楊世輝、帳號:0000000│││五一一二八號,③開戶銀行:萬泰商業行桃園分行、戶名:楊世輝、帳號│││:000000000000號)及楊世輝印章一個、楊世輝國民身分證│││影本二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密碼通知書一份、萬泰商業銀行電話/網路│││銀行登錄單一紙、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二紙、提款密碼一紙(該密碼係│││上開楊世輝之世華商業銀行存褶帳戶者,另楊世輝之萬泰商業銀行存褶帳│││戶之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贓證物品清單漏載上述國民│││身分證影本、密碼通知書、登錄單、交易明細表、提款密碼紙)。│├──┼────────────────────────────────┤│1│扣案之王政順郵局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立帳郵局:新莊丹鳳郵局、戶││1│名:王政順、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提款│││密碼係逕行抄錄於存褶封面內頁)、王政順印章一個、王政順國民身分證│││影本一紙(贓證物品清單漏載上述國民身分證影本)。│├──┼────────────────────────────────┤│2│扣案之曾素鈴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開戶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1│分行、戶名:曾素鈴、帳號:000000000000號)及曾素鈴印│││章一個。│├──┼────────────────────────────────┤│3│扣案之杜慶姿存褶一本暨提款卡一枚(開戶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園││1│分行、戶名杜慶姿、帳號: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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