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鄭陳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凱榮 間請求車禍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元(即上訴人敗訴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