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軒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朝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淑貞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9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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