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正信
       羅森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進錫 等間請求移除地上物等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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