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號
原 告 詹奕甄
上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姓名,並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
姓名,致無法確定被告為何人。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