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心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7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心祐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蔡心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影響被害人居住安全
,所為非是,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
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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