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一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一五號公示催告在案,已據本院調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二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六一C─二六L一六九四六││壹│叁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