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340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54號裁定,聲請
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54號裁定,及
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9條、第59條、行政訴訟法第
19條、第20條、第273條、第277條及第278條等規
定,均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
、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本
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