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蕭丁文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鈞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許弘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查報證人 賴麗華 之住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鄭貽馨

法官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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