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蕭丁文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鈞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許弘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查報證人 賴麗華 之住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鄭貽馨
法官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