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71號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劉元杰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62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
法官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71號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劉元杰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62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
法官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