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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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7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威棋

第一審

選任辯護人 張宇脩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紹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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