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7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威棋
第一審
選任辯護人 張宇脩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83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紹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