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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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80號
上訴人 林美珠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 律師
上訴人 吳木松 (死亡)
原住○○市○○區○○○路000號3樓 吳明珠 住新竹縣○○市○○○路0○0號0樓
上列1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全興
上訴人 陳聖凱
上列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麟
上訴人 林宏樹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上訴人 黃淑華
受告知人陳民哲
被上訴人 葛基成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上訴人吳木松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死亡(見本院限制閱覽卷第5頁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石有爲
法官曾明玉
法官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