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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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80號

上訴人 林美珠

王金寶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 律師

上訴人 吳木松 (死亡)

原住○○市○○區○○○路000號3樓 吳明珠 住新竹縣○○市○○○路0○0號0樓

吳明月

吳國源

曾謀仁

黃金頭

上列1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全興

上訴人 陳聖凱

陳民哲

洪鳳蓁

戴美惠

鍾志娃

許淑嫻

陳濬豪

黃新發

顏鴻順

施錦泉

上列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麟

上訴人 林宏樹

陳家蓁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上訴人 黃淑華

羅宴琳

李靜智

陳瓊瑤

吳佳蓉

吳佳臻

受告知人陳民哲

楊子輝

李承新

蔡鈺瑋

李技霖

被上訴人 葛基成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上訴人吳木松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死亡(見本院限制閱覽卷第5頁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石有爲

法官曾明玉

法官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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