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36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趙俊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蓮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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