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五四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敘述理由僅空言指摘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諸多違誤云云,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沈宜生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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