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3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3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 溫文正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七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溫文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有附卷之送達回證可稽;此項上訴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揭規定,自為十日,則自送達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其上訴期間計入在途期間,至同年九月十九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同年月二十三日始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有上訴狀上新竹地方法院所蓋收狀章可考,上訴人上訴已逾法定期限,上訴程序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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