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受處分人強制工作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陳孟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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