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抗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抗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繼承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二九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聲明繼承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五八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與被繼承人景江樓曾依古禮舉行結婚典禮,景江樓在一九四八年隨國軍撤退來台,景江樓之戶籍資料配偶欄為空白,據返鄉老兵告知係因國軍撤退來台後返回大陸之希望渺茫始未填載配偶之姓名。原法院以景江樓之配偶欄係空白,且抗告人在民國四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已改嫁,非景江樓之配偶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繼承,於法未合,爰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抗告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景江樓曾舉行結婚典禮,為景江樓之配偶之事實,固提出四川省邛崍市公證處(二○○二)邛證字第一一七號公證書為證,該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形式上為真正,至於實質內容是否為真正,該基金會自無從得知。經本院向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函查,景江樓之軍籍卡上並未記載配偶資料,有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之信守字第○九一○○二七一四九號函附卷可稽。依抗告人所主張,景江樓係於一九四四年(民國三十三年)結婚、一九四八年(民國三十七年)隨國軍來台,相距不過四年,若確有結婚之事實,景江樓不可能未於軍籍卡上記載其配偶之資料,且嗣後申報戶籍資料亦從未申報有配偶之事實,足認依現存之資料觀之,景江樓本人從未承認其係有配偶之人。原裁定以抗告人已改嫁,非景江樓之繼承人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繼承,就抗告人並非景江樓之繼承人部分,認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游婷麟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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