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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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才廣忠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才廣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才廣忠因擄人勒贖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25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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