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61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文力選任辯護人許朝昇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柯明周 選任辯護人 游泗淵 律師
蕭仁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徐立農 選任辯護人 陳以儒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金旺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劉錦勳 律師 孫大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才廣忠 選任辯護人 劉國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茂典 選任辯護人 方南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力、柯明周、徐立農、吳金旺、才廣忠、蔡茂典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文力、柯明周、徐立農、吳金旺前均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被告才廣忠、蔡茂典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7條第1項幫助擄人勒贖罪,均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蔡文力、蔡茂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被告柯明周、徐立農、吳金旺、才廣忠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5年7月7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而刑事被告羈押必要與否,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第57號判例意旨參照)。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或預防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由法院斟酌具體個案之偵查、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依職權裁量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或有以羈押防止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必要之情形;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茲本院於105年9月20日訊問被告蔡文力、柯明周、徐立農、吳金旺、才廣忠、蔡茂典後,依被告等人供述內容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蔡文力、柯明周、徐立農、吳金旺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被告才廣忠、蔡茂典則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7條第1項幫助擄人勒贖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罪係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蔡文力、柯明周、徐立農、吳金旺並經原審法院就其等所涉擄人勒贖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7年6月、8年2月、7年2月;被告才廣忠、蔡茂典則經原審法院就其等所涉幫助擄人勒贖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6年6月在案,衡諸被告蔡文力等6人均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均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而本院前固認被告蔡文力、蔡茂典均另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惟本案於原審審理時,業已進行相關證據調查及證人、共犯之交互詰問程序,且本案經上訴繫屬本院後,並經相當訊問及調查,尚難認被告蔡文力、蔡茂典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然不影響被告蔡文力、蔡茂典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事由之認定。再本院審酌被告蔡文力、柯明周、徐立農、吳金旺所涉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嫌,及被告才廣忠、蔡茂典所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347條第1項幫助擄人勒贖罪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蔡文力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等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易言之,對被告蔡文力等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準此,本案被告蔡文力、柯明周、徐立農、吳金旺、才廣忠、蔡茂典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蔡文力、柯明周、徐立農、吳金旺、才廣忠、蔡茂典之必要,被告蔡文力、柯明周、徐立農、吳金旺、才廣忠、蔡茂典均應自105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秀枝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