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603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A1(年籍詳卷)即被告選任辯護人王友正律師被告B1(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林士雄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應增列為「侯名皇、曾鳳玲」。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明文規定。上述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準用於刑事訴訟法。
二、上述裁判正本關於本院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有漏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