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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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志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志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25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鄭富城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