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麒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麒因詐欺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042號判決駁回上訴,又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08年6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8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鄭富城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