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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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泉崴工程行即 游文興
被上訴人
即原告總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19,76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9,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