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57號原告 林妍希 被告 丁苑嬋
何建呈 葉俊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