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7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淑芳 訴訟代理人 郭溪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炳源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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