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貴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