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