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甲○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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