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94號
原告 連妍瑄
被告 龍沛翎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7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