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告 黃琍潔

被告 黃楨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0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黃麗竹

法官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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