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林正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芬 、 王玉伶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