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七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新興分行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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