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刑法第一百八十│險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五條之三)│├──────┼──────────┼──────────┤│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署│署││及├───┼──────────┼──────────┤│案號│案號│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三一號│○八七號│├──┼───┼──────────┼──────────┤│最後│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九十六年度竹交簡字第│九十六年度壢交簡字第││││八二八號│二四二三號││├───┼──────────┼──────────┤││判決│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號│九十六年度竹交簡字第│九十六年度壢交簡字第││││八二八號│二四二三號││├───┼──────────┼──────────┤││確定│九十六年九月三日│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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