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四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三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對於原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0九一號(原裁定誤載為一0六一號)確定判決關於加重強盜罪部分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泛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並無不合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就加重竊盜罪部分聲請再審所提之抗告,依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係不得抗告而提起抗告,自非合法,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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