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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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七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素雯
張炳坤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