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世祿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