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被告戊○○
乙○丁○○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因被告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七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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