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靜蕙 律師右當事人與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柒佰柒拾肆萬零捌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除已繳第二審肆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外,其餘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壹仟壹佰伍拾肆萬伍仟陸佰元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拾柒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除已繳第三審肆萬元外,其餘壹拾叁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合計共貳拾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翁金針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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