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3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梁智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詠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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