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9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被 告 李曼英
訴訟代理人 蔡豪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行
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政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9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被 告 李曼英
訴訟代理人 蔡豪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行
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