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素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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