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39號
原   告  陳鴻騰
被   告  蔡鎔澤
被   告  蓮耘 生命禮儀社
法定代理人  王淑薇
訴訟代理人  邱盈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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