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39號
原 告 陳鴻騰
被 告 蔡鎔澤
被 告 蓮耘 生命禮儀社
法定代理人 王淑薇
訴訟代理人 邱盈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任婉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39號
原 告 陳鴻騰
被 告 蔡鎔澤
被 告 蓮耘 生命禮儀社
法定代理人 王淑薇
訴訟代理人 邱盈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