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67號
原 告 郭佳欣
法定代理人 郭志源
法定代理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蜜蘭
原 告 郭佳如
被 告 曹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意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67號
原 告 郭佳欣
法定代理人 郭志源
法定代理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蜜蘭
原 告 郭佳如
被 告 曹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