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67號
原   告  郭佳欣
法定代理人  郭志源
法定代理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蜜蘭
原   告  郭佳如
被   告  曹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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