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1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蘇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玖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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