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8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阿生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鄭弘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阿生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阿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情形,並認被告畏刑逃亡之可能性極高,為使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9月17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所涉販賣第1、2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23日以99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被告就該案判決已提起上訴,目前亟待送上訴,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上訴審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唐中興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