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52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被告元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於清算算範圍內,視為尚未經廢止登記,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甚明。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213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有循私之舉。若公司已經廢止登記行清算程序,公司董事雖不得以董事身分執行職務,而應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但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324條)。再查清算中,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0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公司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8年4月24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98371號函廢止公司登記,惟迄未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見卷第29、30頁)、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見卷第78頁)可稽,依上說明,於被告公司清算期間,本件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應由被告公司之監察人即乙○○代表被告公司進行訴訟,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於94年10月間,原告因與被告公司經營者理念不合,憤而辭去協理職務,當時原告已一併以口頭向被告公司辭去董事職務,詎被告公司並未即時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嗣後被告公司停止營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並積欠稅捐及罰鍰高達新臺幣(下同)900餘萬元,財政部誤以為原告仍具董事身分,而以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併將原告與其他公司法定清算人均限制入出境。原告為昭慎重起見,乃於98年11月16日再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之監察人及其他董事為辭去董事之聲明,是原告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業已終止而不存在甚明,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著有規定。原告主張:原告原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於94年10月間,因與被告公司經營者理念不合,憤而辭去協理職務,當時原告已一併以口頭向被告公司辭去董事職務,被告公司未即時辦理董事變更登記等情,業據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離職證明書為證(見卷第8至10、29、30頁),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規定及上開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再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94條規定明確。準此,公司與董事間乃委任關係,而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又原告於94年10月間辭去協理職務時,已一併以口頭向被告公司辭去董事職務,該終止董事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當已為被告公司所了解而發生效力,另原告離職日期係94年10月17日,有離職證明書可佐(見卷第10頁),故應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94年10月17日起不存在。
七、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94年10月17日起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兩造雖均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敗訴之部分極微,本院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為適當,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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