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豪具保人李煌義上列被告因涉犯加重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9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17號,民國99年7月28日裁定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煌義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涉犯加重強盜罪,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人李煌義於98年7月29日繳納具保金後,由檢察官將被告釋放,有98年7月28日檢察官偵查訊問筆錄影本、臨時收據影本、刑事保證金影本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603號偵查卷四第34頁背面、第37頁、第38頁)。嗣檢察官於98年12月14日將被告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603號、第22104號),本院以被告經傳喚、拘提不到,認其有逃匿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53頁、第54頁、第78頁、第153頁至第157頁),於99年4月7日對被告發佈通緝,並於同年5月27日以99年度訴字第229號裁定沒入保證金,被告不服而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採信被告抗告理由:此次被告因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至澳門時,遭當地檢察院以涉犯假貨幣轉手罪收押候審,被告係有不可抗力原因而不克到庭接受審判等語;因而撤銷發回更為裁定。經查:
㈠被告李家豪於檢察官偵查中即因屢傳拒不到庭,經檢察官
於98年7月22日簽發拘票交警於同年月28日拘提到案,於次(29)日由具保人李煌義繳納保證金3萬元後釋回,可見被告自該時起明知其涉案情節重大甚明。
㈡旋被告雖於同年8月12日到庭接受檢察官訊問,惟竟於同
年月20日經合法通知而拒不到庭;同年9月14日復到庭受訊問後,益發知悉犯案情節嚴重,併知本案係其依共同被告 季易 指示邀集 王項立 等人共同實行暴力強盜犯罪,已經共同被告王項立供明在卷,亦明知檢察官加速偵查渠等犯罪行為,即將偵結起訴。乃被告李家豪竟經合法通知復於98年12月9日拒不到庭,更於同年月14日檢察官起訴當天出國至澳門,即以假美金賭博被捕,經當地司法機關予以羈押偵、審。準此,則被告要有畏罪潛逃至澳門,因欲籌措逃亡費用而使用假美金賭博被捕之事實,至為明顯。參以被告之妻 鄭秀楹 於99年10月17日警詢時,渠等之詢答情形:問:「李家豪(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號:Z000000000、住臺北縣石碇鄉○○村○○00○0號、居臺北縣○○鄉○○村○○路○○號)於98年12月14日因何事出境至澳門?」答:「我不清楚。李家豪要出門很少告訴我。」問:「李家豪為何明知所涉刑案正由檢察官偵查,即將起訴,為何於起訴當天(98年12月14日)出境?」答:「我不清楚。」;鄭秀楹併供明被告李家豪因涉嫌在澳門以假美金賭博,現在澳門法院審判羈押中等情以觀,則被告倘非逃亡,何以至澳門以假美金賭博被捕,而其妻卻不知其行踪?且其至澳門之時間及所為何事從而被捕,適足啟人疑竇,凡此在在足證被告畏罪潛逃至澳門以假美金賭博被查獲經澳門司法機關予以羈押後通知其在臺灣之家人之事實,殊無疑義。
三、綜上,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上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曾正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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