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53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阿生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志隆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阿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