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6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簡愿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萬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原告尚欠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