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九三號),及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毀壞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又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有期徒刑四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丙○○不服提起上訴亦經台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續於八十六年間,經台灣高等法院,就前述丙○○所犯之過失致死、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等案件,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五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丙○○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執行刑前強制工作,迄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經本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而續執行上開徒刑部分,業於九十年二月八日假釋出監,刻正假釋中(縮刑期滿日為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尚未執行完畢,非累犯,公訴人以為累犯尚有誤會)。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嗣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晚間九時許,在宜蘭縣○○鎮○○○路東光國中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甲○○所有紅標米酒一百九十瓶;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四十分許,在宜蘭縣○○鄉○○路○○○巷○○弄○○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丁○○所有車號000-000號機車一部。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事實均坦白不諱,核與被害人乙○○、甲○○、丁○○指訴失竊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 高文財 、 陳正全 於警訊中指證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二時四十分許,在宜蘭縣○○鄉○○路○○○巷○○弄○○號前當場查獲被告竊取車號000-000號機車情形明確,此外,並有扣案之乙○○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一部、甲○○所有紅標米酒一百九十瓶、丁○○所有車號000-000號機車一部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三八五六號裁判意旨認:毀壞構成門扇之一部之喇叭鎖,係毀壞門扇之行為,毀壞附加於門上之掛鎖,則屬毀壞安全設備。是被告附表編號二以鐵絲毀壞喇叭鎖之行為,應屬毀壞門扇,公訴人認定為毀壞安全設備之行為,尚有誤會。核其所為,係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犯法條所示之普通竊盜罪及毀壞門扇之加重竊盜罪。被告先後三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類,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法應以一罪論以毀壞門扇竊盜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編號三之犯罪事實)與已起訴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慶祥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六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為人│行為方式│所得財物│被害人│所犯法條│├──┼────┼────┼───┼────┼────┼───┼────┤│一│九十一年│宜蘭縣羅│丙○○│見車窗未│JG-0│乙○○│刑法第三│││四月九日│東鎮公正││關,打開│四九六號││百二十條│││下午九時│路與 培英 ││車窗後接│自小貨車││第一項│││至十一時│路口││線啟動油│一輛│││││間│││門││││├──┼────┼────┼───┼────┼────┼───┼────┤│二│同月十三│宜蘭縣冬│丙○○│以隨地撿│紅標米酒│甲○○│刑法第三│││日晚間七│山鄉大進││拾之鐵絲│一百九十││百二十一│││、八時許│路十五之││毀壞門扇│瓶││條第一項││││二號無大││上之喇叭│││第二款││││居住之小││鎖入內│││││││吃部││││││├──┼────┼────┼───┼────┼────┼───┼────┤│三│同年五月│宜蘭縣員│丙○○│機車未鎖│車號00│丁○○│刑法第三│││二十四日│山鄉員山││逕行牽離│-九七五││百二十條│││中午十二│路一段一│││號機車一││第一項│││時三十分│00巷十│││部│││││許│五弄十二│││││││││號騎樓││││││└──┴────┴────┴───┴────┴────┴───┴────┘